yl6809永利(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创办于 1913 年的梅县县立女子师范学校,1936 年更名为广东省立梅州女子师范学校,于 1949 年与广东省立梅州师范学校合并,更名为广东梅州师范学校,于 1968 年停办、1970 年复办并更名为梅县地区师范学校,于 1978 年更名为梅县地区师范大专班。 1982 年,经国务院批准,在梅县地区师范大专班基础上成立嘉应师范专科学校。1988 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嘉应师范专科学校与嘉应大学合并,于 1990 年更名为嘉应大学。
2000 年,经教育部批准,嘉应大学与嘉应教育学院合并,更名为yl6809永利。2001 年,梅州师范学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入yl6809永利,更名为yl6809永利梅州师范分院;2003 年,梅州市卫生学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入yl6809永利,更名为yl6809永利医学院。
学校坚持“立足地方、服务广东、面向全国、放眼国际” 的办学宗旨,发挥“植根侨乡,弘扬客家文化”的办学特色。
学校办学目标是建成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yl6809永利;英文名称为 Jiayi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JYU。学校网址是 https://www.jyu.edu.cn。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梅州市梅松路 100 号,设江北、江南、程江、黄塘 4 个校区。江北校区地址为广东省梅州市梅松路 100 号;江南校区地址为广东省梅州市华南大道 19 号;程江校区地址为广东省梅州市大新西路 241 号;黄塘校区地址为广东省梅州市黄塘路 146 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形成以学校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与办学水平。
第七条学校加强法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立法治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治工作队伍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八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学历教育,依法确定修业年限。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和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和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水平。
第九条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 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 根据教学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的评判标准。
(五)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 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等。
(七) 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九) 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十)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动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坚持优化教师教育,巩固基础学科,加强理工类学科,发展应用型学科,结合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扶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实现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和指导。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坚持科学研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教职工及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第十八条学校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创新、质量和效益为主线的多元化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尊重学术自由,弘扬优良学风,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产学研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科学和人文精神。
第二十二条学校吸收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努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苏区红色文化、客家优秀文化的传承创新和活化利用,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二十三条学校多渠道开展港澳台及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利用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章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yl6809永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
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5 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全委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 2/3 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常委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学校全委会、常委会其他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yl6809永利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其他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章 学术组织第一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荣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 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3 名,主任委员可由学校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履行职责。
第二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 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 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 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 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 1 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的院长,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学校领导,及教务部、科学技术部、永利集团部、对外交流合作部、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节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标准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
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依据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执行。
第六章内设机构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设置各类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学院的权限。学院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设置,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决定。
(二) 制定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学院师资队伍建
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
(三) 负责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四) 组织、评价学院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建议。
(五) 组织学院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奖励以及各种荣誉、人才推荐的申报工作,提出推荐意见。
(六)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内部收入分配方案,研究学院教职工绩效分配、奖惩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 学校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总支)。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 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 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院以下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七条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凡与学校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5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八条教代会每 5 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九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yl6809永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 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 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 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 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章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结合实际需要,依法依规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获得相应报酬和福利待遇。
(三)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 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四) 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五)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任教师应当持证上岗,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依法依规自主聘任各类人员;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及聘用合同者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教师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指标,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按有关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章学生
第六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两级就业指导体系,为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与政策咨询、就业市场信息等服务。
学校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奖学助学项目;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业实践。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科学、公正评价,对品学兼优或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纪律的学生,按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校鼓励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建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有关程序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章资产、财务与保障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
(二) 事业收入。
(三) 上级补助收入。
(四)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 经营收入。(六)其他收入。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不断加大办学投入,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七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监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
第七十一条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依法确认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校徽、校旗、校训,学校声誉等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学校档案管理机构依法为学校和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七十六条学校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为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常见疾病、多发疾病的诊治及防控,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一章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八十一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成员由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代表,学校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境)内外知名专家和实业家等组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等。
学校设立梅州市yl6809永利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以增进校友间的了解、友谊和合作,提升热爱学校的情感;促进校友为学校的事业建设和发展出谋献策、奉献力量。
第八十三条学校设立梅州市yl6809永利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十二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徽为圆环图案,内环中的鸿雁状图案是“嘉”字的拼音首写字母“J”,象征学校培养的人才展翅飞翔;内环中似树叶状和双手状的图案是“应”字的拼音首写字母“Y”,象征学校全体教职工为广大学子的成才保驾护航;外环图案由著名国学大师饶宗颐教授题写的“yl6809永利”四字和学校英文名称组成。学校校徽整体象征学校地处文化之乡、足球之乡、华侨之乡“三乡”。学校校徽底色为蓝色,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内圆树叶图形为白色。图示:

第八十五条学校校旗底色为蓝色,图案由学校校徽和学校中英文名称构成,长宽比例为 3:2。图示:

第八十六条学校校歌是《yl6809永利之歌》。词曲由校歌创作组集体创作。
第八十七条学校校训是“勤俭诚信,立己树人”。第八十八条学校校庆日是每年 11 月 8 日。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党委全委会议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 1/3 以上委员联名。
(三)教代会 1/3 以上代表联名。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全委会 1/2 以上应到会委员同意作出。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一) 学校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 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学校发展规划部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初审:温嘉瑜
复审:石朝辉
终审:曾桓辉